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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第33号法律:回顾与解读(三)
2024-02-21 18:02:05

2014年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第33号法律:回顾与解读(三)印尼的清真相关法规


JPH成立之前,有关消费者保护清真产品的法规始于1976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长第280号法律第2条第1款中指出,国内生产或外国生产的含有猪原料的容器或食品包装必须标有警告标志,第1款所指的警告标志应为猪的图片和写着“装猪”的文字。1985年,卫生部长和宗教部长的联合法令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添加“清真”字样。1996年,1996年第7号法律第30条第2款规定了食品标签,即食品标签必须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所用成分清单、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方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清真说明以及日期、月份和有效期。

关于食品标签和广告的规定详见1999年第69号政府关于食品标签与广告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生产或进口产品到印度尼西亚境内进行贸易,并声明产品为清真产品,应对此类声明的正确性负责。此外,标签上必须包括清真的描述或文字。鉴于第11条第1款规定,为了支持第10条第1项所述清真声明的真实性,任何人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制造或将包装食品纳入交易范围,必须事先由根据适用法律规定获得认证的检查员对食品进行检查。

随后,2001年第519号宗教部长关于清真食品检验机构的法令重申了这一规定,该法令第1条规定,印度尼西亚乌雷马理事会应作为检查食品的执行机构,这些食品是为在印度尼西亚交易而包装的,并被宣布为清真食品。这些诗句强调了对《食品法》第30条第2款的解释,即如果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生产和/或插入食品的一方声称该产品是穆斯林的清真产品,则在食品标签上包含清真信息或文字是一项义务。为此,政府通过MUI(印尼乌雷马理事会)成立了一个食品评估和化妆品医学研究所,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清真”检查和认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14年,政府批准了2014年关于清真产品担保(JPH)的第33号法律。违禁物质的规则(第18-20条)概述如下,即(1)尸体、(2)血液、(3)猪、(4)不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动物、(5)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材料、(6)微生物来源的材料以及通过化学过程、生物过程或基因工程过程生产的材料,如果生长过程和/或制造过程中混合、含有和/或污染了违禁物质,则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材料是暴露在不纯物质(诱变剂)中的材料。每一种诱杀剂都是禁止食用的。杂质有三种。第一种是高度不纯的(狗、猪及其衍生物的舔舐),必须通过清洗七次来净化,其中一次必须使用土壤/化学材料清洗。第二种是适度不纯的(尿液、人/动物粪便),必须通过清洗来净化,直到味道和气味消失。第三种是轻度不纯的(仅母乳喂养的男婴的尿液),必须通过洒水或用湿布清洗来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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