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七部分)
第五章
清真认证费
第六十一条
(1) 应向申请清真证书的企业收取清真证书费用。
(2) 如第(1)款所述,向企业收取的清真认证费必须有效、可负担且无歧视。
(3) 清真认证费用的确定金额或名义金额应根据立法进行。
第六十二条
(1) 如果企业被归类为微型和小型企业,清真认证费可以由另一方提供便利。
(2) 第(1)款所述另一方提供的便利应采用以下便利形式:
a.中央政府通过国家预算;
b.通过区域预算的区域政府;
c.公司;
d.社会制度;
e.宗教机构;
f.协会;或
g.社区。
第六十三条
有关清真认证费支付程序的规定,以及其他方为清真认证费提供便利的程序,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六章
境外清真证书注册程序
第六十四条
(1) 如第28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清真证书由与BPJPH有互惠清真证书承认协议的海外清真机构颁发的清真产品无需申请清真证书。
(2) 如第(1)款所述,由海外清真机构颁发的清真证书必须由BPJPH注册,然后产品才能在印度尼西亚分销。
(3) 清真证书由海外清真机构颁发的清真产品,除了符合第(2)款所述的清真证书注册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规范相关产品分销要求的立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1) 第64条第(2)款所述海外清真证书的注册应由企业以书面形式向BPJPH申请,并附上:
a.印尼驻外代表批准的相关海外清真证书副本;
b.拟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货物清单,并填写HS代码;
c.声明所交付文件真实合法的声明函。
(2) 第(1)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可以通过电子系统申请,也可以手动申请。
第六十六条
(1) 该机构负责人为符合第64条和第65条所述要求的海外清真证书颁发注册号。
(2) 已获得第(1)款所述注册号的企业为
要求将清真标签附近的注册号打印在:
a.产品的包装;
b.产品的某些部分;
c.产品的某些区域。
(3) 关于海外清真证书注册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如果清真证书是由与BPJPH没有合作的海外清真机构颁发的,企业需要根据法律进行清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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